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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审批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件、发文日期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条款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取件

审批需提供材料

1、一寸登记照2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动物防疫设施情况材料;
4、动物防疫相关规章制度;
5、动物防疫条件申请表2份。

审批方式

集体会审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30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杨裕浩

审批室处责任人

夏敬焱

审批直接责任人

李庆华

联系电话及地址

0711-3356628

兽药经营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件、
发文日期

《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

条款内容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取件

审批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兽药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3、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照片和产权证明;
4、兽药经营设备清单;
5、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6、《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审批方式

集体会审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30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鄂价费字[1994]104号

收费标准

50元/证

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杨裕浩

审批室处责任人

夏敬焱

审批直接责任人

李庆华

联系电话及地址

0711-3356628

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件、
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条 从事种畜牧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政府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符合《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取件

审批需提供材料

1、一寸登记照两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5、种畜禽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6、种畜禽遗传资源审定证明;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

审批方式

集体会审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工本费

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杨裕浩

审批室处责任人

夏敬焱

审批直接责任人

李庆华

联系电话及地址

0711-3356628

动物检疫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动物检疫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件、
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申请条件

动物已免疫或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盖章、发证

审批需提供材料

1、动物免疫证明;
2、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审批方式

临栏检查和集中检疫

承诺审批时限
(工作日)

20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

详见鄂价费字[1994]104号文件

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杨裕浩

审批室处责任人

夏敬焱

审批直接责任人

检疫员

联系电话及地址

0711-335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