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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
  时间:2010年03月05日    

 

鄂州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
 
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场地之前的检疫。包括动物因出售、调运、屠宰永久离开饲养场地、或因比赛、演出、配种等暂时离开饲养场地。
一、报检
1、报检点的设置。根据当地饲养量、地理交通情况,以方便群众、有力把关为原则,合理布局。一般以中心村为单位设置,2-3个村设置一个报检点。报检点尽量设置在饲养密集的地方。报检点地点、电话、受报人、报检时间及要求等内容要对外公示、宣传,申报点建设要符合农业部规定。
2、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在离开饲养场地前,畜主须向所在地设置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申报时限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申报检疫可以到报检点填申报表,也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申报检疫。
3、做好申报检疫记录。报检点负责受理申报,工作人员要做好报检记录,包括申报人、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到达目的地、饲养场地址、出场时间等内容。
4、安排检疫员到场检疫。根据报检记录,合理安排检疫员到场实施产地检疫。
二、检疫程序
1、查看饲养档案、监管档案、免疫证、畜禽标识,确定是否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免疫的项目实施了免疫,动物是否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2、了解饲养场周围近期是否有疫情发生,确定动物饲养场是否非疫区。
3、对出栏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按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测。
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即动物饲养在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临床检查健康、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监督货主在装货前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进行清扫、冲刷,用规定的消毒药消毒,消毒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动物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等实施严格的消毒。
5、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按照农业部系统一规定填写,签发的除签名外,还必须填写检疫执法人员编号。
6、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动物检疫证明与货物不符或出现其它重大失误,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